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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「走路工」、「茶水費」、「誤餐費」或其他名目之現金、票據、禮券、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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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,如電鍋、熱水瓶、收音機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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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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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;或流水席(辦桌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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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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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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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借捐助名義,提供廟宇、同鄉會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等活動經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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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借核撥經費名義,提供縣市、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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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,提供獎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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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待至舞廳、酒廊、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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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購身分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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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除債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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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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販賣餐券,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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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眾賭博,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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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送樂透、大樂透、刮刮樂等公益彩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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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、或良好職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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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求、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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